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1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资助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条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县教育局)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三条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四条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五条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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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1日